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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信息时间:2020-07-01 阅读次数: 作者:系统管理员 部门:系统管理部】 【字号 大 中 小 】 【我要打印】 【关闭】
一、鉴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(COVID-19)全球蔓延的影响,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,决定了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的新的处理办法。
(1)适用的在留资格
作为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对象的所有在留资格
(2)对象地域
所有国家以及地区
(3)适用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
2019年(令和元年)10月1日以后,2021年(令和3年)1月29日为止发行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。
(4)视为有效的期间
申请人的逗留国家・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开始6个月或2021年(令和3年)4月30日为止的任意较早日期。
(注)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,针对逗留国家·地区的“拒绝入境”及“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”都被解除的日期。
(5)视为有效的条件
在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时,接收机构等提交“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时的活动内容一致,且可以继续接收”的文件。
(6)此措施是申请人的逗留国家・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后的处理办法。
(7)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。
http://www.moj.go.jp/nyuukokukanri/kouhou/nyuukokukanri01_00155.html
二、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针对持“永住者”“定住者(告示外)”以及“特定活动(告示外)”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,通过再入国许可出国,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(COVID-19)在全球蔓延的影响导致的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许可过期的情况,决定了对应措施。
(1)适用对象
所持在留资格为“永住者”“定住者(告示外)”以及“特定活动(告示外)”,凭再入国许可或视同再入国(限有效期在今年1月1日以后,到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·地区的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起1个月内)许可出国后,由于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病(COVID-19)在感染扩大的影响再入国许可期限内未能再次入国的人士。
(注)入国限制措施解除日是指,针对逗留国家·地区的“拒绝入境”及“已发放签证的效力停止”都被解除的日期。
(2)对应措施的内容(签证发放)
对“永住者”,可以在发放“定住者(告示外)”在留资格相关签证的基础上,在入境日本时重新办理作为“永住者”的入国手续。另外,对持“定住者(告示外)”及“特定活动(告示外)”的在留资格逗留日本的,将发放与所持在留资格相关的签证。
且持有再入国许可的人士,根据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26条第5项规定,如可延长再入国许可有效期,则依据该办法进行对应。
(3)对象地域
所有国家及地区
(4)受理期间
针对签证申请人所在国·地区的入境限制措施解除日起6个月内。
(5)申请所需材料
①签证申请书(贴好照片)
②护照
③所持在留卡复印件
④申请人本人的申述书
(注)根据审查情况,可能需要在上述材料基础上提交追加材料。
(6)关于此次措施的法务省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官网链接地址如下。
http://www.moj.go.jp/content/001323031.pdf
2020年7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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